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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鼓励推广电制氢 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20-05-20 16:14:05 
5月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表示,将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初期,风电、光伏发电、核电保障性收购电量按“保量保价”方式进行收购,超出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的电量以“报量不报价”或“报量报价”方式参与市场,未核定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的地区,在电力系统不具备条件实现清洁能源全额消纳时段,可灵活调整“保量保价”电量规模;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推进绿证市场建设,做好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绿证制、电力现货市场机制的衔接。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推动自备电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将探索建立清洁能源就地消纳模式。清洁能源富集地区,鼓励推广电采暖、电动汽车、港口岸电、电制氢等应用,采取多种措施提升电力消费需求,扩大本地消纳空间。

以下为原文
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是贯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企业认真落实《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清洁能源消纳状况显著改善。但随着清洁能源规模不断扩大,消纳成果还不稳固,局部地区、局部时段消纳问题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以消纳为核心的清洁能源发展机制

(二)加强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分析。各级电网企业应结合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分析和消纳空间测算,以各省级电网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为约束,提出经营区清洁能源可接网消纳规模、预计利用率水平,明确测算边界条件和并网消纳受限原因,提出清洁能源发展建议,相关结果及时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按年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本经营区各省级行政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空间的三年滚动测算情况,国家能源局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并组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派出监管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进行会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如遇重大边界条件变化,及时研究调整。

二、加快形成有利于清洁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

(五)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推进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在市场规则、品种、时序等方面融合,加快推进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放开,不断健全省间市场交易机制,创新有利于清洁能源消纳的交易品种,扩大清洁能源消纳空间。推动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的电力市场建设,具备条件地区要加快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研究构建全国统一电力交易组织体系。
(七)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有关要求,承担好消纳权重的落实责任,推进绿证市场建设,做好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绿证制、电力现货市场机制的衔接。
(八)多维度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统筹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资源,加速形成源、网、荷协同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格局。科学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因地制宜布局燃气调峰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持续完善电网主网架,补强电网建设短板,推进柔性直流、智能电网建设,充分发挥电网消纳平台作用。推动大容量、高安全和可靠性储能发展应用。推动自备电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和电网企业,定期开展电力系统消纳清洁能源调节需求测算,制定调节能力提升规划和路径。

四、着力推动清洁能源消纳模式创新

(十一)探索建立清洁能源就地消纳模式。清洁能源富集地区,鼓励推广电采暖、电动汽车、港口岸电、电制氢等应用,采取多种措施提升电力消费需求,扩大本地消纳空间。鼓励建设清洁能源分布式项目,建设综合消纳示范区,完善清洁能源就近交易机制,多途径促进清洁能源就地消纳。

五、构建清洁能源消纳闭环监管体系

(十四)建立清洁能源信息支撑系统。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建设清洁能源数字信息系统,实现资源、规划、并网、运行、消纳等全环节信息融合,为清洁能源科学规划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十六)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重点监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清洁能源项目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火电灵活性改造等调峰电源建设、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清洁能源市场化交易等清洁能源消纳情况适时进行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