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20%补助、基金10亿 浙江嘉善发布加快推进氢能发展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18 10:36:10
善县人民政府已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意见》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补助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善政发〔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抢抓氢能产业进入市场化临界点的战略性机遇,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发改产业〔2019〕375号)和《关于加快推动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善委发〔2019〕16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县氢能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氢能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基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二)鼓励优质氢能企业落户嘉善。对新设立的企业正式投产后,单个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产业化发展。经县级孵化器孵化成功或引进新项目(新企业)入驻“两创”中心、租赁标准厂房的,自企业产值达到规上工业企业要求后,给予企业上规后租房费用补助,按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一年减半补助标准执行,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对成功引荐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新项目(新企业)落户嘉善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第三方(介绍人),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扩量提质。对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浙江省“雄鹰”培育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嘉兴市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嘉兴市“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创业(成长)之星”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当年度企业实缴增值税增幅达到20%,以前三年最高值为基数,按当年度企业增值税地方留存增量部分的70%,县财政给予奖励。
(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现有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200万元。
(八)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支持氢能企业开展高比功率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集电器、关键材料等核心技术研发;积极推动燃料电池整车集成技术以及宽温域适应性、快速动态响应能力和高效率的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创新;开展基于可再生能源的制氢技术、高压储(输)氢设备轻量化技术、高效液氢制备与储运技术、氢燃料发电站集成技术及分布式能源应用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对列入氢能产业目录的当年度研发投入按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1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九)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嘉兴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给予8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投保相应首台(套)保险的生产企业,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国家、省、市保费补贴支持的,不再给予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 “浙江制造精品”,单个产品给予30万元的奖励;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和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一)对加氢站建设的主体,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经审计确认的不含税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二)对登记在本县的使用本地氢燃料电池系统的氢能汽车,参照中央财政标准,对个人或者单位给予1:1的地方补助,补助金额按车辆过户补助30%、达到公里里程数20000公里补助40%,拿到中央财政补助30%。一辆车仅补助一次。如中央财政调整或者取消补贴,地方财政仍予以补助。
(十三)对登记在本县的加氢车辆按2020年15元/kg、2021年10元/kg进行加氢补助。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产业及相关领域各类所有制企业(单位)。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或者自然人,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当年度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主观故意造成偷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罚5万元以上的;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D类企业。对故意隐瞒情况存在欺诈行为的项目,予以追回补偿资金。
本意见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补助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