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最高补贴350万元,浙江湖州发布新能源汽车地补实施办法(附全文)
近日,《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正式发布。
其中,在补助范围中,将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助,同时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而言,在加氢站方面,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350万元补助;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加氢站造价的60%。
以下为《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全文:
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和平稳性,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综合利用国家和省市财政资金,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助,对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配套运营补助,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
第四条 补助对象: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网约车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运营主体。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0.5比例配套。对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要求给予补助。
第六条 对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网约车等公共服务平台拟享受运营补助的,实行运营备案管理;拟享受补助政策的,运营平台应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广办)提出书面申请。市推广办每年公布补助上限数量。
2020年1月1日后,新上牌符合条件的运营车辆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对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环卫车给予运营平台2万元/辆补助;对轻型城市物流车、网约车给予运营平台1万元/辆补助。
上述车辆完成上牌后拨付50%补助资金,对登记上牌之日起2年内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给予分类补助。
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补助:对经备案且总充电功率达3000千瓦以上(含)(单个直流桩60千瓦以上)的,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按充电设施功率一次性给予400元/每千瓦补助。
充电量补助: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经备案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充电量补助。
加氢设施补助: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350万元补助;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加氢站造价的60%。
小区智能化充电改造补助:对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规划设计符合湖推广办联发〔2019〕1号文件要求的,由电力部门或业主单位牵头,完成100%配套建设并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的,给予每个小区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四章 优化环境
第八条 政府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100%公交电动化,新增出租车、网约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等运营类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
第九条 对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充电桩车位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违法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处罚。对新能源汽车使用市政道路两旁公共停车位的,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第十条 加强公共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验收、检测。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不予投入运行;对已投入运行的充电设施,委托第三方每年定期检测站点30个以上。
第十一条 加强充电设施数据共建共享共用,对建立监管模块并牵头实施接入的平台给予数据接口和功能模块开发补助,对参与共建共享平台一次性按数量给予接入补助,运营单位须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开放和共享大数据。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单位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应当提交湖州市本级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表、确认汇总表等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推广办审核。
第十三条 运营服务补助。2020年1月1日后,对经备案的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由运营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平台、运营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等接入湖州市级监管平台的备案表,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信用承诺书等材料,报市推广办审核。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平台、运营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等接入湖州市级监管平台的备案表,湖州市本级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以及竣工验收报告、充电桩功率、信用承诺书等材料,报市推广办审核。
第十五条 充电量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湖州市本级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补助资金申请表、站点电量清单、电费凭证等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车辆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和信用承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对其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取消2年地方补助资格。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协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和补助资金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物流车、出租车、网约车的年度推广计划、运营车辆备案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过户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实施时间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适用于市本级,包括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三县可参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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